本公司股利政策 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就當年度決算後純益,除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, 次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,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 額時,得不再提列,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;如尚有餘額,加計以前年 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為可分配盈餘,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,提請股東會決議 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。股東股利之總額應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至百分 之八十,其中現金股利應不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。